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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林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通过起诉后调解的关于征地拆迁的行政案件
来源:李茂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03
浏览量:1504

基本案情; 1998年,委托人根据当地政府文件有偿承包了国有荒地,经过十多年投入,土地成熟有了收获,但由于城市开发,政府要求收回。委托人不服当地政府土地房产征用办法,委托律师维权,经律师深入实地调查了解,发现政府征用手续不全,最后通过诉讼外调解,使委托人达到满意结果。

作者:李茂林 时间:2010-01-19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
(诉讼代表人):、X X X,男,汉族,33岁,农业种养殖承包户,
被告XX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海市科技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XXX,主任。
第三人XX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住所地原XX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X海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乌拆字(2008)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8年4月,根据X海市人民政府的号召,原告人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按户缴纳了15000的集资款后依法取得了位于海XX区水保站开发小区每户约十亩的50年国有农业土地使用权。此后,原告历经十年之苦,投入了大量人财物力,将碎石、沙土过筛,石头、石子逐一拣出,从十几里外拉来好土,对土地进行改良;林木种了死、死了再种;终于使原本荒芜贫瘠的土地变为了如今绿树如茵,瓜果飘香的沃土。目前这片土地上根据各户的具体情况种植着葡萄、蟠桃、快柏、杨树等各种经济作物,饲养着奶牛、羊、猪、鸡等待出售的各种家禽,部分土地正在进入高产、高效期。2008年6月10日,X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2008第5号)公告,要求将原告所依法承包的农业用地收回。2008年11月18日,被告人乌海市建委为第三人X海市土地收购贮备中心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欲将原告房屋拆迁、收回原告土地;由此,原告人的土地承包权丧失,赖以生存和后续四十年经济发展之必要的生产工具被剥夺,辛苦建设的家园将不复存在。
原告人认为,被告方在实施上述行政行为时,行政行为随意,其将拆迁项目用于土地储备的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土地承包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
一 拆迁许可行政行为违法
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不具备拆迁资格,不能作为适格的拆迁人。《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305号文第七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7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具备5个法定要件,其中第一个条件就是“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由第三人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决定其只能从事土地的收购储备,而不是从事项目的建设,不是建设单位。若其作为拆迁人,其不可能取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的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5个法定要件中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因为其没有真正的建设项目,真正的建设项目在此阶段还未确定和立项。此后确定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也不会是土地储备中心,因为土地储备中心的职能是专司土地的收购储备,而不是从事具体项目的建设。即便其储备土地并进行前期的一些开发,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立项的建设项目,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不难看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5个法定要件中的首要前提条件,没有这一要件,其余的4个要件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内容是否合法不言而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办发《2004》46号文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
二、市建委颁发拆迁许可证程序违法
《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
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内组织听证。
本次拆迁直接涉及到被拆迁人的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房屋,即直接涉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重大的利益关系。被拆迁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享有法定的知情权和要求听证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市建委作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事实上,市建委在颁发拆迁许可证前并没有向被拆迁人告知并送达听证告知书,非法剥夺了被拆迁人的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36条、47条的规定。违反了颁发行政许可的前置程序,构成违法。属于依法应当撤销的具体的行政行为。。
综上,由于被告X海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拆迁许可违反法律法规,应予纠正。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们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乌拆许字〔2008〕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请予支持。
此致
X X X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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